发布时间:2025-04-13 19:51:07 作者 :久诚旅游网 围观 : 0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旅游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起草的过程如下: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2013年4月25日通过。
2013年4月25日确立的旅游法。
2013 年4 月25 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在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旅游业快速发展大势之下,它的出台亦可谓恰逢其时,不仅对于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好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刑事责任又称“旅游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旅游相关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后果。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旅游市场中存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二是旅游者;三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旅游法》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主要针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